《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
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残联等不断加大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贫困残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司法救助。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3102个律师事务所接受各级残联的指定和委托,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2270个县级以上残联建立了专门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无偿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五”期间,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专门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为保证“十一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办法,供各地开展工作时参考。
一、任务目标 (一)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二)建立以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导,以其它行政机关、残联和社会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 二、主要措施残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为残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等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以及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内容十分广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同时,要充分重视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一)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是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开展,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协调机制。 1.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作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载体和组织形式,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2.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职责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 (2)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3)针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解决。 (4)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经验。 3.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的工作要求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组工作要求主要是: (1)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次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 (2)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协调解决。 (3)适时开展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调研,解决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重大典型案件查处通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广大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和保障。然而,由于多种原因,社会上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下列案件: (1)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 (2)严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 (3)案件的处理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部门要依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残联作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要充分履行维权职能,尽早介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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