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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社会组织“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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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09: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社会组织“放权”
● 吴学安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指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所谓社会组织,就是某些社会成员,根据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立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建立起来的组织,有领导,有分工,有协作,有章程。社会组织并不是新鲜事物,中国传统社会就有大量的社会组织,比如无数的行业公会、同乡会,等等。
  此前,广东新出台的社会组织管理规定,降低了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时,行业协会将允许一业多会。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更符合中国社会转型的实际需求。
  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活动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则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社会组织的价值在于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在社会管理领域,许多事情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社会组织恰恰有优势。同时,社会组织也有利于整合社会结构。在组织原则上,政府与社会组织本质上一致,其成立都是因为权利并依照权利,而其目的也都是为了保障、实现社会成员的权利。因而,社会组织的良性健康发展,必然会带来社会结构的优化,使社会更加稳定。
  社会组织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细胞,对于弥补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目前情况看,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给予社会组织更大的活动空间,迫切需要向社会组织放权,给予其一个发挥活力和作用的制度出口。一方面要进一步加速政府职能的转换转型,推动“政社分离、还社于民”。将目前由政府掌握的“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交还给社会,推动大量“官办”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摆脱“养老院、二政府”的角色,使其回归到民间社会组织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如不断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力度,出台针对社会组织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以降低其运行成本。
  长期以来,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一直实行的是管制政策,这必然给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困境。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近日指出,要大力培养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力度,舍得向社会组织“放权”,敢于让社会组织“接力”,“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都要逐步地交给他们”。与此同时,“还要通过积极引导和依法监管,将社会组织引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中来”。而“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需挂靠”就是信任社会组织、主动承认社会组织力量的开始。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力度,以确保其公益本色。因为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的门槛也应降低。恰恰相反,要维护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在“宽审批”的同时,必须辅以“严监管”,税收、审计、司法方面的全面监管一个都不能少。不然的话,前期丑闻不断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宋基会,便是前车之鉴。
  建设社会组织,为社会扩容,为体制效率提速。一个优良的社会不仅需要喜人的GDP增速,还要为广大民众的幸福增值。
  (摘自《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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