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政办发〔2011〕3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急解困。缓解困难群众燃眉之急,帮助困难群众摆脱临时困境。
(二)保障基本。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依法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权益。
(三)规范高效。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快捷施助,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临时救助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市按上年度在册常住人口不少于人均2元、乡镇(街道)按上年度在册常住人口不少于人均1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逐年提高。
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为户籍在上虞市范围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包括持有《居住证》6年以上的上虞市新居民家庭):
(一)除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七条 因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属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按4-9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属其他困难对象的, 按3-7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属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按3-7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属其他困难对象的, 按2-5个月城乡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需重建住房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视情给予低保户每户最高8000元、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6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每户最高5000元的重建房屋补助。
(四)贫困家庭子女就学期间(义务教育阶段除外),经专项救助、社会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用的,给予1000-2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其救助范围和标准视情确定。
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实物形式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相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和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地居住6年以上证明及居住证;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正规发票,经其他部门报销的药费单据复印件和报销单,市级医疗救助结算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重新建房证明材料;子女就学情况及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2、调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完成调查、核实工作。
3、审批。市民政局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临时救助申请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4、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救助对象凭身份证到市民政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临时救助资金,救助对象年老体弱、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本人前来领取的,可指定专人凭救助对象和本人身份证代领。临时救助资金逐步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审批、发放。市级安排的资金,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审批、发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市民政局可根据临时救助实际情况,给予乡镇(街道)适当的临时救助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四)家庭有就业能力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家庭成员户籍虽未分户,但事实上已单独生活的成年子女及成员;
(七)家庭财产和银行存款余额明显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倍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应列入生活救助范围的。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街道每年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临时救助档案,规范临时救助管理。
第十三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未退回救助款物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民政局上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民〔2009〕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