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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布相关政策 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可获补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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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3 20: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发布相关政策 失独家庭收养子女可获补助5万元

2015-10-13 07:20:10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通讯员 倪萍 林莉 记者 黄淼君  编辑: 甘居鹏



  失独家庭,提起这个词,就引起许多人的同情心,但是光有同情是不够的。
  昨天,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发布我省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政策,其中不少是解决失独(失去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医疗方面问题的,给失独家庭提供有力支持。
  政策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去年229户失独家庭提出辅助生育申请

  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开始全面推广计划生育政策,在有效控制人口的同时,也因为各种不可预测的因素,产生了一些失去独生子女的特殊家庭。近年来,这些家庭开始面对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救助等各种问题。
  “对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我省早在2006年就有了具体规定,此后相继出台一系列帮扶政策,特别是去年省级相关部门更是出台了一份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扶助政策。”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说。
  从去年3月1日起,我省对需要采取辅助生育技术的失独夫妇提供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5万元。截至今年2月底,我省共有229户失独家庭提出辅助生育申请,168个家庭接受了相关诊疗服务,54户家庭获得成功,其中19户家庭已顺利分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主要目的是引导这些家庭实现家庭重构。”张万恩说。
  不过,不是所有家庭都有精力去重组家庭的,特别是一些已经造成伤残的家庭,更加无力重组。
  “在以往政策的基础上,我们今年更进一步完善、细化了具体的帮扶政策。”张万恩说。

五方面解决特殊家庭的生活及心理问题

  本报记者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六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扶助政策,整理了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伤残的特殊家庭可以享受的帮扶政策,供大家参考。
  在经济补助上,失独家庭如果依法收养子女,可以获得一次性补助5万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
  在养老照料上,也明确规定,将由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只要是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本人有意愿的,都可以提出申请。如果不愿意去养老机构,独生子女死亡了,又孤寡独居,将由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代替子女尽到监护职责。
  在医疗保障上,各级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为失独家庭住院、转诊提供便利,并可免费享受基层医疗机构责任医生的签约服务。
  在精神抚慰上,据前期摸底调查了解到,约有三分之二的失独家庭难以从失独的阴影中走出来,为了让他们精神有所寄托,我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发动计生协会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提供心理援助。
  在丧葬服务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即可提出申请

  除了失独家庭,这次出台的政策,也考虑到了因为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的人员,按照并发症等级,将三个级别的扶助金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倍:规定一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是600元,二级是400元,三级是200元。
  “目前我省有手术并发症的人员仅2000多人,且94%的人为三级并发症,一级并发症的不足1%。”张万恩处长说。
  所有这些政策,要享受到并不困难,失独家庭、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只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证明后,经审核通过、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即可拿到相关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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