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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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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0: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2008〕69号)以及上虞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居民子女教育管理工作意见》(虞政办发〔2015〕31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取得《临时居住证》一年以上;
(2)在上虞区具有相对合法固定住所(能提供有效的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在上虞区有合法稳定职业一年及以上(指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
(4)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补缴无效)。
上述条件对应时间要求为上一年度8月31日前。
(5)无违法生育行为。
二、符合在上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条件新居民子女,按以下程序办理:
6月10日至7月10日
1.家长到所在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新居民服务窗口)申领《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
2.家长按《上虞区新居民子女就学申请表》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验证审核;
3.由教育部门凭所在镇(街道)政府出具的同意入学审验结论开具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
三、新居民子女申请在上虞区就读时,应提供以下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在上虞区办理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须人房一致)、且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的证明;仅父母一方在上虞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的,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当地无监护条件证明;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的有效住宅租房证明或居住证明;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上虞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且之后仍一直连续按月缴费的凭证;
(5)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签发的,经上虞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验证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地乡镇级及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父母无违法生育证明。
四、有关配套事项
1.为保证政策顺利实施,2015年秋季,对在上虞区毕业的小学六年级新居民子女,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可继续在上虞区初中学校就读;对其他申请在上虞区就学的新居民子女,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临时居住证》和在上虞区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等三项证明材料,取得的时间放宽到2015年6月30日前。2015年秋季及以后新入学的新居民子女,在上虞区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上虞区依法连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违法生育行为,否则在初中招生时均不予录取。
(2)符合积分制政策积分达一定分值的非上虞区户籍人员,无违法生育行为,其子女凭相关证件可向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就学。学校优先招收符合本意见第三点“明确条件,积极解决新居民子女入学”中入学对象与条件的招生对象,若有空余学额,再招收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若学校可用的招生学额余量少于符合积分制政策的招生对象需求数时,则按积分多少确定学生名单,直到满额为止。经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绿卡、人才子女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对象子女,由区教体局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入学。
(3)新居民子女初中升高中的报名条件和录取办法,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136 号)相关规定执行。
区教体局咨询电话:82212786  82215370  8213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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