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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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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5: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越城区人事劳动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劳动保障处: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08]57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绍政发[2004]3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医疗补助金标准作如下调整:
1.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5元;
2.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60元;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30元。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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