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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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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2: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公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7月22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37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条例。

  条例共39条,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一条例是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

  条例规定,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普通签证类别调整为12类

  根据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其中,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不利于外国人入境后的服务和管理。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在保留现行签证分类基本不变的基础上,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并新增加了R字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条例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今后,凡是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的外国人,可以申请R字(人才)签证,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境出境便利。

  条例针对海外华人的特点,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同时,条例还专门设立了团聚类居留证件,主要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海外华人。

  可申请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条例作此规定,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出入境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单位的核实申请,应当出具国籍等身份情况是否属实的核实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外国人个人信息,做到规范信息核实行为,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条例要求,外国人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入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手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加强“三非”外籍人员管理

  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实现有关信息共享。为了进一步提高签证的签发质量,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是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对非法就业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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