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社会团体
2009年10月19日11:40 新华网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捐赠法所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
按照社会团体服务对象的不同,性质上可以把社会团体分为互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那些以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全社会为服务对象的社会团体。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以服务对象的不同在分为两类。 一是以社会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类社会团体一般以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等为服务对象,如一些保护孤儿的协会,维护妇女权益的协会。20世纪后半期以来,国际上产生的大量的救助贫困人口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也属于这种类型。因此,人们把这类机构成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 二是以广大社会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这类组织从事的一般的公益活动,受益者是广大社会群众。他们以倡导某种有利于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价值观念和从事不同类型的公益活动为主,如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宣言和平等。如绿色和平组织,保护臭氧层的协会便属于这类社会团体。 据悉,目前,我国此类团体、机构和组织已达万个,所拥有的基金少则几十万元,多的达数千万甚至十多亿元。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会等都是我国大型的、基金雄厚的、工作开展有特色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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