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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上访与截访:清朝只许敲鸣冤鼓 不许拦车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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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08: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清莲 于 2013-6-28 08:21 编辑

古代上访与截访:清朝只许敲鸣冤鼓 不许拦车喊冤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沈彬

文章摘自:《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06日第AA29版,作者:沈彬,原标题:京控:中国古代的进京上访和截访制度

     在阅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李典蓉女士的著作《清朝京控制度研究》前,我还真不知道“京控”这个古代法律术语。不过,京控的另一种叫法“告御状”,大家不会陌生。京控有些类似于现在的上访制度。
      大而化之地说,中国古代属威权社会,统治者不希望臣民有强烈的权利意识而去打官司。因为打官司本身,就算是“民风刁顽”,也是对专制的威胁。
孔子的名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易经》里那句“讼则终凶”,这两句话随着历史的发酵,无限膨胀为官府的“伟大理想”———从“息讼”变为“压讼”。
      问题的另一个层面是,封建统治者要向臣民显现“青天”形象,让人相信问题出在地方官员身上,皇帝还是英明的,所以要给臣民一个“来京上访”的合法渠道。“告御状”,本身还有着德政的寓意,是一种底层百姓的政治寄托。但显然,既要息讼,又要彰显德政,存在一定冲突。
      从效果看,京控也是中央政府控制地方,皇帝控制官员的政治手段。就像皇帝能任意开启、关闭其他沟通渠道(言路)一样,皇帝也控制着京控的阀门。比如,嘉庆帝即位之后,出于政治手腕也罢,励精图治也罢,反正一改其父
乾隆帝严格限制京控的政策,表示要“勤求民隐”,不许官员限制百姓京控,甚至称自己有时间的话会审阅每起京控案的卷宗。
      在京控上,大体上形成了中央为彰显“政平讼理”,地方官员为“劝民息讼”的博弈;如何保障百姓的权利,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统治者内部的平衡。地方官员甚至为了“息讼”,不惜“截访”———截拿。
      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绅在路上抢走京控者的盘缠,阻止其京控,但地方豪绅显然与地方官员有勾结。有的就是地方官员派差人截拿“上访者”。比如清末的东南漕运系统中,地方官员甚至养着打手“专殴控漕之人”,使得东南办漕之民,控告无门,又进一步激起民变。最奇怪的是“截访”甚至有时是全国一盘棋,比如1836年四川陈某打算京控,到达北京附近的涿州时,因为东西被窃而告官,当地查验现场时搜到状纸一张。州官直接通知直隶总督琦善,并将陈某解回四川原籍,不令京控。
京控的法律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呢?
     早在《周礼》里就有“肺石听辞”、“路鼓之制”,这是百姓向皇帝、中央机关上访的最早记载。路鼓后来演变为“登闻鼓”、“鸣冤鼓”。但向皇帝“直诉”,乃至一切告状,并不是统治者喜欢的。查一下《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就会发现,那不是什么诉讼法,而是“不让告状法”。其中维护告状人权利的“听讼回避”只有一条规定,而打击“诬告”的有26条规定,打击越级上访的“越诉”条目有27条规定,剩下的就是官府严厉打击“教唆词讼”之类的规定。
      “越诉”与京控的“直诉”关系密切。从隋代开始,统治者就确立了严格的逐级告状制度,案件必须经县、郡、州、中央省部逐级上告,越过一级就算“越诉”;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或者官员都不受理时,才可以敲登闻鼓向皇帝直诉。如果向皇帝“越级上访”,那么也构成越诉。唐代法律规定:越诉就是犯罪,要笞四十;官员受理越诉,一样是犯罪。还有一种直诉方式,叫“邀车驾”,俗称拦驾告状。唐代把这视为普通的“越诉”,即便冲入皇帝仪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规定:告状者冲入皇帝仪仗,就可判绞刑。事实上,随着京控者越来越多,明清两朝应对京控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厉。
     明朝晚期每一朝皇帝都会出台严控京控的新政策。比如嘉靖朝规定:告状者“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渲呼者,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可见当时通过自残告状的人,并不少;明朝统治者也并不顾惜,这些规定都被清朝所继承。
      清朝规定,上访者只可敲设于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之外的“鸣冤鼓”,但不允许“邀车驾直诉”。咸丰元年,皇帝从西陵回京,有当地妇女希望减免粮租就拦驾呈诉,因为兵丁拦阻引发冲突,妇女们拿石头掷打兵丁。此事为首者张伊氏,以“妇女犯殴差哄堂罪”,发配边疆驻防地为奴。
      清代对于京控的处理流程有明确规定:都察院接受上访后,认为情节较重的向皇帝具奏;情节较轻的,受理之后再转回各省总督、巡抚办理。都察院和步军统领衙门每年两次,催告各省逾期未结的案子,并向皇帝汇报。
      前面说了,中央要“政平讼理”,地方官员却想着“劝民息讼”,乃至“压讼”,地方官员除了用截拿手段控制京控外,对于中央已经受理的京控也想办法“搞定”———
比如拖延手段,案子发回到各省督抚手里,但下属地方官员早把京控人视为寇仇(丁日昌的说法),他们一般无视20天内遣送证人的期限,而且常常是先遣送一些无关的或不重要的证人,造成省里无法审理发回的京控案。

      有的官员则在和稀泥。因为法律规定京控不实,就是诬告,要受处罚。但官员又不愿把案子审得太明白,证明就是诬告并处刑,那会引发新一轮的京控,而会通过简单地责打京控人,了结案件。针对这种情况,朝廷在1882年发过一道命令强调:如果京控属实就惩罚罪犯;如果京控不实就惩办原告;禁止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到了清朝末年,京控制度纠正错案的效率越来越低。一件京控案件,少则需要三年两年,多则需要十几年二十年方可审结。到
光绪年间,关于“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或“州县承审京控上控各案,往往逾期不结”的记载,极为常见。
      最后随着清王朝的灭亡,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的京控制度也消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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