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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增收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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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06: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
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增收五年计划的实施意见
上虞日报 2012-07-04
  
  
  
  
  目标任务
  积极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增收五年计划,自2012年起,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其中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的行政村年均增长24%以上,每年新增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行政村50个;到2016年,全市所有行政村常年经营性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围绕这一目标,重点拓展以下增收路径。
  1.发展集聚型物业经济。把发展集聚型物业经济作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重点来抓,因地制宜发展标准厂房、民工公寓、仓储物流设施、三产经营用房、农产品交易市场、二三产业专业市场等村级物业项目,提高物业项目规模档次和收益率。对区位条件差、存量资产少、发展空间受到限制、资源资金缺乏的山区村,由市牵头在城镇、工业园区等区位条件较好的地段异地联建(购)物业项目;对条件优越、投资收益预期良好的平原村,由乡镇(街道)牵头,在工业功能区,集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购)物业项目;对中心城区周边的城郊村,由乡镇(街道)牵头,在商贸服务业繁华地段联合建(购)村级物业。
  2.推进招商型现代农业。加大招商力度,引进经营主体,依托资源优势,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规范有序流转农户承包土地,结合农业综合开发、低丘缓坡地、低产田改造等项目,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模型设施农业,加强招商选资,增加对外租赁收益,培育村级集体经济新的增长点。引导山水资源优势明显的行政村,采用土地入股等形式引进工商资本,发展农家乐、度假村、休闲观光农业等,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3.构建专业型服务平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农业特色产业,牵头创办连接基地、农户、龙头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提供原料供应、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产品注册、市场营销等服务,扩大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空间。积极引导行政村组织农户举办服务型合作社,承接绿化养护、环卫清洁、河道保洁、物业管理等劳务业务,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增收渠道。
  4.扩大合作型资本经营。根据当前村级集体闲置货币资金的特殊性,按照规范的程序对托管村集体闲散资金的银行实行公开招投标,通过托管银行的扶持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探索村集体资金以入股形式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增加稳定收益。银行、电力、交通、供水、通讯、文化、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主动租赁村集体资产、资源,提高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收益率。
  5.加强集约型经营管理。深入摸清农村“三资”基本情况,明晰产权归属,搞好登记造册,挖掘增长潜力,优化经营管理。对已经发包、出租的集体“四荒”、土地、茶果园、经济林、水面等经营性、资源性资产,要严格执行承包租赁合同,实现承包租赁收入应收尽收。对其中承包期限过长、承包款明显偏低的租赁合同,要进行整顿完善。对尚未出租或合同到期的资产、资源,要严格实行公开发包、促进承包租赁收益最大化。要积极盘活办公楼、校舍、厂房等存量集体资产,提高存量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创收功能,增加集体财产性收入。
  扶持政策
  1.加大财政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补助、融资贴息、发展奖励。
  对多村(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集中联建(购)物业经营项目的,分别按中心镇(含经济强镇和三个街道)、发展型、生态型等三类乡镇给予投资额的50%、60%、70%的补助,其中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村超过20个的丰惠镇和章镇镇再上浮10%。联建(购)项目按照每村达标任务数确定最高补助限额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单建(购)物业经营项目的,村级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含改居村),按投入额的30%补助;村级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的村(含改居村),按投入额的50%补助;单建(购)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
  对集中联建(购)物业经营项目,除补助外,尚有不足需贷款的,市财政按前5年每年5%、后5年每年3%的标准对项目贷款余额予以贴息。
  对行政村联合组建村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以公司名义申报立项,市财政按每村20万元的标准预拨给公司,用作启动资金,项目建成后在补助资金中扣除。
  2.加强土地保障。市里每年安排100亩土地指标,重点保障集中联建物业项目,指标不足部分和其它项目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旧村改造等途径解决。
  3.实行税费优惠。在村级物业经营项目审批、建设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和行政性规费,留市部分实行先缴后全额奖励。服务性费用一律减半收取。给排水、电力、电视、燃气、通讯、消防、环保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降低建设配套成本,最大限度减轻村级负担。
  4.提供贷款支持。有关银行机构要落实“村级经济增收五年计划”专项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确保集中建(购)物业等项目的贷款需求。
  5.加大激励力度。以2011年农经统计年报为准,对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通过盘活集体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增加村常年经营性收入的,增加到20万元部分(不包括市级联建联购项目收益),按增加值的50%予以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10%用于对村干部的个人奖励。对常年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集体收入不增反减或新成为20万元以下的村,一律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同时扣除村主职干部基本履职金的50%。
  6.其他配套政策。城区和中心镇经营性用地公开拍卖时,明确一定数量的营业用房,以建筑成本价回购,用于村级物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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