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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绍兴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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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5 05: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绍兴市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绍兴劳动信息网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市区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二)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一)持有《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者; (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三)享受国家或单位定期定量救济的特困精减职工; (四)经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需要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一)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因患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结付后,当年度符合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3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救助30%; 2、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救助35%; 3、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40% 。 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0元。 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和大病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40%给予救助。 (二)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患病所需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当年度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3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救助50%; 2、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救助55%; 3、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 。 全年每户家庭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30000元。 城镇“三无”对象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按65%给予救助。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为一年一次,每年的2月受理上一年度的医疗救助申请。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批为每半年一次。 (二)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费证明(或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有关情况证明及病史资料;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2天内评议完毕,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认。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须在2天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初步的救助意见,并报市(区)民政局审核。 (四)市(区)民政局须在2天内复查、审核完毕,并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转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其余对象转市医保管理中心审核。 (五)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市医保管理中心须在10天内完成对医疗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审查,核定参保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并返回市(区)民政局审批。 (六)市(区)民政局通过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第二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须在2天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乡镇(街道)须在2天内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市财政每年按市、区城乡居民总人口数不低于人均4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如不足支付,通过其他社会渠道筹资解决。 (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问题,残疾人保障金、慈善总会基金、红十字会捐款、其他社会捐款等每年要适当列支部分资金用于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的资金纳入专项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兴办面向困难群众的慈善门诊或医院,降低医疗费用,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三)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市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户,并负责医疗救助经费的审核、拨付。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六、医疗救助的诊疗规定 (一)市区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就诊医院。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参照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救助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绍兴市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不属医疗救助范围:(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酗酒;(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审计、残联等部门和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为组成成员的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对医疗救助政策的调研、制定,决定和协调处理医疗救助制度推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核定参保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和工作上的衔接,核定参保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审核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规范情况;财政部门每年按要求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越城区政府领导本区域的医疗救助工作,为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员和工作条件;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医疗救助工作,乡镇(街道)要为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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