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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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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06: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学之乡”命名和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文学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的重要论述,扶植基层文学工作以促进文学事业的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文学之乡”命名和创建工作以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经中国作协及中华文学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学之乡”是指在文学史上涌现过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大家,文学风貌上具独特性和代表性,文学创作及文学活动获得大力提倡及广泛参与,文学创作成果频出,有效推动文学事业发展和创新的特定区域,主要为省、市所辖县(县级市、区)一级地区。


第三条 开展“文学之乡”命名和创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标准,注重质量,突出特色,涵养文学生态,促进中国文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 “文学之乡”命名实行期限管理,5年一期。获得“文学之乡”称号命名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要求,持续不断地开展文学活动,保持文学事业的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第五条 中华文学基金会是“文学之乡”的创建审批和工作指导机构,负责“文学之乡”的申报审核、考查评估、命名挂牌等创建工作和后续管理工作。“文学之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应严格按规范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地区,可以申请命名“文学之乡”:


(一)拥有较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文学创作成绩,在文学风貌上有地域特色和代表性,或在文学事业的创新发展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意义。


(二)当地党委和政府重视文学事业和“文学之乡”建设工作,文学活动开展扎实有力,对当地文学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有相应的文学组织机构,有一批较为成熟的文学创作队伍,且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依托本地区的文学传统和文化资源,使文学创作及文学活动获得大力提倡及广泛参与,在当代群众文化生活中具有较大影响。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文学之乡”须由当地政府或宣传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中国作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报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专家考察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和考察结果提出符合命名“文学之乡”的地区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命名并组织挂牌。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地区的人文环境、文学机构、文学群体及社团组织等基本情况;本地常年开展的文学活动、文学创作队伍的建设、作家作品发表和获奖等文学成就情况;命名为“文学之乡”后经费保障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中国作协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文学之乡”在命名有效期内享有如下权利:


(一)以“文学之乡”的名义对外宣传和开展文学公益活动;


(二)举办的文学活动可以申请获得中华文学基金会的扶持和支持;


(三)中华文学基金会适时组织文学名家到“文学之乡”进行采风创作和调研讲座;


(四)中华文学基金会网站开设“文学之乡”专栏,并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和网站对“文学之乡”进行介绍和宣传;


(五)参加中华文学基金会举办的重大文学活动;


(六)对文学创作成果大、水平高的“文学之乡”,在中华文学基金会组织的文学奖项评审中给予申报或推荐名额。


第十条 “文学之乡”在有效期内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当地党委、政府或宣传主管部门承诺对本地“文学之乡”的创建和命名之后的文学工作给予支持,含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的文学组织工作;


(三)制定年度文学工作计划,在提高文学创作水平、文学反映时代服务社会、文学走进人民群众等方面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每年须完成“三个一”基本工作,即组织不少于一场的文学研讨会,不低于一次的文学讲座,不少于一个的文学采风活动,并积极支持、配合中国作协中华文学基金会关于“文学之乡”的活动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文学之乡”的命名为公益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文学之乡”挂牌等名义向申请地区或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文学之乡”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在5年有效期内,“文学之乡”需在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对开展文学活动、重大文学事件、取得的文学新成就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文学工作等情况进行总结,递交中华文学基金会。


第十三条 “文学之乡”命名5年期满时,“文学之乡”应向中华文学基金会递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评审合格后,“文学之乡”称号可延续5年。


第十四条 中华文学基金会负责对各地“文学之乡”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及时回复并进行公告。对不按规定履行“文学之乡”责任,或因管理不善致损害“文学之乡”品牌形象、损害中华文学基金会或中国作协名誉的,将给予警示、责令整改,如在整改期内未加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撤消其“文学之乡”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文学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华文学基金会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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