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植棉历史悠久,虞北的沥海、崧厦、盖北、谢塘、小越都盛产棉花,百官、东关、道墟等地亦有少量种植。省棉种业改良场在谢塘设立上虞育种场,为全省3个育种场之一。解放前夕,棉花种植面积大幅减少,1949年仅种植2.33万亩,年产皮棉8360担。解放后,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棉花生产,广大棉农植棉的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调动,棉花种植面积逐年扩大,棉花产量不断提高。1950年出产皮棉1.04万担,1951年1.26万担,1952年1.7万担,1953年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仍接近上年水平。上虞被列入浙江省棉花重点产区。
为确保国家建设计划的圆满实现,国家对棉花实行统购。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棉花统购政策,县委、县政府进行了集中研究部署,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和宣传教育。
二是实行棉花预购、统购制。棉花预购,即由供销社接受国家委托,与棉农签订预购合同,促使棉农按计划进行生产,以保证完成国家收购任务。1954年棉花播种期前,全县根据省定到县的预购计划数,在小越、谢塘、崧厦、沥海4个重点棉区进行预购,由县属供销社与棉户签订预购合同书。百官区及非重点产棉乡镇,因数量较少不进行预购。预购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常年互助组、临时互助组为主要对象,并按不超过预购棉花总值10%的比例预付定金。定金的使用不付利息,在棉花出售时扣除定金。
三是强化棉花市场管理。对私营棉花加工业进行登记,由合作社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私营棉花加工户只有凭行政村证明才能代棉农加工留种棉和留用棉。对土纺土织户也进行登记,分不同对象,根据生活和转业条件予以妥善安排,其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只准卖给国家委托的合作社,不准卖给私商,其所需原料只准按国家批准计划向国营或合作社购买,不得向市场购买。凡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土纺土织收入的专业户,采取停止发展和维持现状的方针,从核定计划供应原料等方面控制其生产;凡生活来源以其他收入为主的副业户,采取限制压缩和劝其转业的方针,个别困难户适当照顾;自产自销户,其原料在留用棉范围内自行解决。对囤积拒售者,加强教育,按照统购政策强制其出售。对投机倒把分子,则依法严惩。
实行棉花统购后,全县棉花的种植面积、单位产量和收购总量总体上不断增加。1954年,全县植棉面积3.69万亩,亩产皮棉20公斤,统购皮棉1.38万担,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基本完成省下达的棉花统购任务。1955年,全县植棉面积扩大到4.21万亩,亩产皮棉40公斤,统购皮棉增加到3万担,超额完成国家统购任务,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对粮食和棉花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油脂的计划购销也同步开展。1953年11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12月,浙江省开始实行油料、食油的统购统销。1954年开始,上虞实行食用植物油脂油料统购统销政策。主要对油菜籽、棉籽列入国家计划收购,油菜籽根据农户实际产量由国家收购90%,棉籽收购占总产量的88%。县粮食部门对城镇居民食用油实行凭票定点供应,对工商业和其他特殊需要的食用油也实行计划供应。1956年,实行凭证定量供应,规定每人每月定量3两(16两制)。
棉花、油脂统购购销政策,是由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基本商品匮乏、产销不平衡的具体条件决定的,是必要的和正确的,对保证国家纺织工业用棉、广大人民基本生活资料需要和稳定物价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