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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整私营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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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3 07: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理调整私营工商业


  1950年3月开始进行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后,全县财政收支接近平衡,基本遏制了通货膨胀,物价趋向稳定,财政经济情况开始好转,为恢复发展私营工商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0年6月,中共上虞县委执行省委、地委指示,为争取财政状况的基本好转,扶持私营工商业渡过难关,着手调整工商业,同时提高农民的购买力。调整产销关系,主要措施是收购土特产,抓好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三个环节。在“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下,县委、县政府根据上虞私营经济基本上是一些小商业和手工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

  首先,加强公私合作。加强土特产的运销,调整经营范围,相对扩大私营工商业的经营范围;调整税收的税目和税率,减少私营工商业的部分税种,使税收进一步达到公平合理,提高从业者的信心。当时的私营企业,无证开业者较多,已开业的企业资产未经统一评估,虚报资本、抽逃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为加强管理,1951年3月,按照中央部署,县政府颁发《行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县工商科对全县工商业户进行全面整顿,整顿的内容包括工商登记、重估财产和调整资本。

  在对工商企业重新登记时,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者鼓励其经营,准予开业;对有害于国计民生而从事投机捣乱的私营企业不予登记,并禁止机关、部队经商。到1951年8月登记结束,全县有工商业者4412户,从业人员6744人,其中私方6044人,劳方700人。在这些工商业户中,有坐商991户,从业人员1850人;行商172户,从业人员174人;代理行56户,从业人员200人;摊贩1878户,从业人员1878人;服务业402户,从业人员771人;手工业913户,从业人员1871人。工商企业进行重新登记后,县工商科委托当地税务部门发动工商联和企业职工参加估产工作,逐户申报核实。重估后登记总资本额为116.95万元,其中流动资金72.08万元,固定资产44.87万元。至1953年3月,商业开业登记1720户,注册资金86.97万元,从业人员3249人。手工业开业登记1032户,注册资金26.79万元,从业人员2154人。另外,针对当时散布于全县各地未纳入统一管理的交易市场“牙行”,县政于1951年着手予以改造,经过全面整顿和改组,使其成为有组织的代理商。在物价稳定的前提下,对有关国计民生必需的生活用品,县委、县政府批准私营商业户进行经销或代销,同时照顾个体经营者的批发零售价格,保证其合理利润,注意不把私营工商业都挤垮,稳定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绪。1952年11月,县委执行省委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央关于调整工商业〉的指示》,对工商业再次进行调整,内容包括批零差价和批发起点,撤销部分国营公司零售机构,让出部分商品给私营商业经营,进一步搞活私营市场。

  其次,抓交通运输和产品运销工作,增加农民收入。多年来,由于实施物资封锁,交通闭塞,加上土匪猖獗,城乡物资流通不畅,本地土特产无法外销,外地物资无法运进,使得民间商业凋零。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华东军区司令部于1949年8月发布公告:“凡商民向内地采购粮食原料,或有各城市运货内销,倘遇留难禁阻,可向当地县以上之政府、团以上之军事机关控告……”据此,全县贯彻城乡兼顾、繁荣经济的既定政策,完善和延伸供销渠道,从打开农村土特产品的销路入手,进而拓展工业品的农村市场,活跃城乡经济,恢复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着力于保护和扶植处于弱势的私营商业,增加和开辟农产品流通渠道。

  经过一系列努力,扭转了私营工商业的困难局面,促进其恢复和发展。1949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675万元,其中个体手工业产值274.1万元。l951年,全县有私营商业3448家,私营商业商品零售额占全县商品零售总额的70%。至1952年,全县有国营企业6家,职工165人,合计年产值973万元。经过调整,许多私营工商业开始纳入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不但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且为此后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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