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依法保护来访群众正当合法的信访权利,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序等行为通告如下:
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序等行为的通告
一、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诉求的,应当到有权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走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于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终结,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或越级上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缠访、闹访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五)煽动、串联、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采取过激方式,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六)在办公、会议、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八)反复缠访、闹访,越级上访扰序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的;
(十)采用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或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处罚的;
(十一)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非法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二)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辱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从重处罚。
四、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滋事扰序或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政法委员会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绍兴市上虞区信访局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