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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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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4 0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9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已享受《浙江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及其他税收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

  上述第一、二条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最新限额标准享受至3年期满。

  四、申报享受退役士兵税收优惠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六、企业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七、随军家属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有师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八、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

  九、残疾军人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安置残疾军人就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1.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人员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每安置1名残疾军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1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具体请致电12366或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咨询电话0575-82121527,绍兴市上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0575-8281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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