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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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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07: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民低〔2009〕177号)、绍兴市五家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发改综〔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⒊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⒋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市(包括持有《居住证》6年以上的上虞市新居民)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⒉社会散居孤儿。
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⒋低保边缘户。
⒌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⒍因病致贫对象,即经民政局认定的因患各种重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⒈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⒉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抚恤优待对象,在本市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⒊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5)未经医保部门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6)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一)住院救助
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10000元部分救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80%。
⒉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⒊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按自负资金50%给予救助。
⒋因病致贫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起点为20000元,达到救助起点救助3000元,超过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20%--30%。
(二)门诊救助
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
⒉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抚恤优待对象的个人自负门诊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
(三)医前救助
对肾脏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3万元,对骨髓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4万元,对肝移植患者每人定额救助5万元。对以上三种移植患者在签订医疗救助协议、医院出具移植证明的前提下,给予医前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医院账户。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
⒈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高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标准,从2013年到2015年,医疗救助筹资市财政预算从人均12元提高到人均15元。
(2)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3)社会各界为医疗救助捐赠的资金。
(4)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1)财政部门应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用于医疗救助资金的汇集、拨付等业务。
(2)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原则上不超过10%。
(3)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组成医疗救助资金监督小组,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⒊医疗救助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救助,上述对象在辖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对象:
⒈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附费用清单)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虞市新居民由其所在企业签署意见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简称医救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或企业,并说明理由。
⒊审批。市医救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额度,然后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对申报为“因病致贫对象”的,要坚持“入户调查”制度,其家庭收入参照《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规定进行核定。
⒋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医救办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人,适时实施社会化发放。
⒌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市医救办将有关材料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
⒈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民政、卫生、人力社保、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日常工作。
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工作;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提供相关不属医疗救助范围的认定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医疗救助困难群众的调查、初审和申报工作。
⒊民政部门要与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协调,搭建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提高医疗救助效率。对其他不属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范围的,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受理,按月办理审批手续,切实方便困难群众。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并取消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市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虞政办发〔2010〕1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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