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 为规范本区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上虞户籍的城乡居民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一)患大病重病或遭受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困难家庭。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 家庭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刚性必须的货币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并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家庭收入。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参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办法中低保家庭的收入认定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家庭支出。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包含医疗、就学及其他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自理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总和(违反医疗保险规定部分的医疗费不纳入核定范围); 就学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开学时缴纳的一学年学费,具体按下列类型计算: 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按当地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其他突发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实行一事一议。 (三)家庭财产: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额度上限,低于提出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不得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含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 (四)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在校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2.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三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或转移个人资产的; 5.拥有高档电器、饲养名贵宠物、佩带名表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具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6.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7.家庭成员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区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的; 8.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低保认定标准给予救助。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给予全额低保救助;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给予差额低保救助。 五、申请程序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提供申请表格、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和核对申请;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及家庭财产证明等材料; 4.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5.提供家庭支出证明,包括: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 6.突发事件支出费用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人员,通过书面审查、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刚性支出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表、审核意见、评议结果和公示照片同《绍兴市上虞区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审批表》一并报送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后,按相关规定作出复核、审批决定。 (四)区民政局原则上每年5-6月份组织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有效时限为一年,实行一年一审。新申请对象按以上要求报送;复审对象,须提供该户家庭复审前一年(上年6月1日---本年5月31日)内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审情况,向区民政局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意见。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死亡及其他应该取消资格的,次月注销该户的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情况。 六、其他 (一)经审批核准的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家庭,由区民政局核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等的救助优惠政策。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年度预算、一并管理。 (三)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管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已享受相关救助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户建立支出型贫困家庭档案,并将享受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六)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