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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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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0 21: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绍政发〔2017〕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深入挖掘绍兴传统慈善文化,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拓展创新各类慈善载体形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形成扶持和激励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慈善活动专业规范、慈善行为自主高效、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组织覆盖城乡、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的组织化、专业化、多元化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格局。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慈善组织

(一)鼓励兴办龙头枢纽型慈善组织。各区、县(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信誉好、服务能力强、业绩突出的龙头枢纽型慈善组织,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龙头枢纽型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发挥其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鼓励建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鼓励资金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成为资助型慈善组织,引导资金募集能力较弱的慈善组织侧重从事专业化服务。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政府部门自助或互助性慈善组织。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提供公益慈善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多种形式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体制机制,切实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确需开展募捐活动的,应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款物统一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由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三)建设基层慈善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基层村(社区)自身优势,整合基层慈善资源,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拓宽城乡社区治理资金筹集渠道,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建设。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打造融合慈善超市和社区志愿(义工)服务站功能于一体,功能丰富、形式多样的爱心驿站,推动慈善超市转型升级。到2020年,各区、县(市)合计建成爱心驿站100个。

(四)增强慈善组织自主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确保慈善组织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能力。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发展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等适合大众参与的慈善形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参与慈善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发展路径。允许慈善组织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通过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投资性活动,实现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支持力度,培育扶持慈善组织发展,按照政府职能转移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鼓励慈善组织参与从政府分离出的或新增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科学设定准入条件,不设地域限制,建立公平、公正的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环境,到2020年,慈善组织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20%以上。

三、深入挖掘和发扬绍兴慈善文化

(一)加大对传统慈善文化的挖掘力度。深入挖掘绍兴传统慈善文化,探寻历史上有记录有影响有传诵的慈善事迹、慈善人物,理清慈善文化发展的轨迹脉络。有效结合本土各类传统节会活动,挖掘并融入慈善文化元素,提高公众对慈善的认知度,提升慈善文化的多元性和层次性。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将每年9月5日所在周作为慈善活动周,由市慈善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通过“慈善一日捐”、建立慈善冠名基金等形式,倡导社会各界踊跃捐款,奉献爱心。宣传部门要认真策划、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题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要主动搭建和有效利用现有慈善平台,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深入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加大慈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慈善法律意识培养,优化慈善事业法治环境,构建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环境。

(三)完善慈善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一定形式奖励;积极推荐申报“浙江慈善奖”、“中华慈善奖”等奖项的评选。将慈善贡献列入企业社会责任及评优创先的考核指标,在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时予以体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生活遭遇困难的,要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

(四)建立长效志愿(义工)服务机制。加快构建志愿(义工)服务体系,推广和普及志愿者(义工)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义工)服务,提高志愿(义工)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拓宽志愿(义工)服务渠道,鼓励大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服务社会,推动党员干部、职工群众进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义工)。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义工)”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义工)服务工作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四、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管。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间的沟通衔接,畅通救助信息互通渠道,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对经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通过慈善组织提供救助或专业服务。通过媒体平台等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求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已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渠道。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相关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公开的各类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

(四)提高慈善行业自律能力。切实发挥慈善领域行业自律功能,推动各地探索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参考依据。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适时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努力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促进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健全完善绍兴市慈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市慈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规划和拟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发挥在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促进和管理作用。各区、县(市)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协调管理与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管理格局,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部门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文化的挖掘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民宗部门要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规范劳动用工,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慈善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捐赠款物等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确保捐赠款物使用规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义工)服务等;红十字会要在慈善组织、志愿(义工)组织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提供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主动投身慈善工作。

(三)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一定优惠。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等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的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大力推动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丰富培训方式,提高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建立专业从业人员的薪酬市场化运作机制,增强慈善事业从业吸引力。探索建立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升慈善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平。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五)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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