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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细致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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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1 07: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细致划分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问: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管理人也需担责解决“人车分离”责任难题
  问: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答: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这些违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不仅自身存在较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此类机动车事故率高、危害大,给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事故赔偿加重连带责任
  问: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如何规定?
  答: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实现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和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经济负担之间的利益平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如此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有所争议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精神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司法解释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范围,以列举的方式加以明确。该规定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填补更加合理,也避免了损失范围过大、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的问题。
  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
  问: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答: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醉驾、毒驾造成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赔偿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并存时交强险先赔付
  问: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如果并存时如何赔偿?
  答:为了妥善处理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强调交强险对受害人的损失填补功能和安定社会的功能,重视商业三者险对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散功能,合理安排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次序。
  所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还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两者在此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利于促使投保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秩序的良性发展。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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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1 07: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事故赔偿 保险公司担责力度加大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有了细致说法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统一道路交通事故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数量增幅快、处理难度大的案件类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据了解,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立法机关、有关部委、专家学者、相关行业以及各级法院的意见,并于今年3月21日至4月21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个诉讼机制,既能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又能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减少诉讼成本,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受害人能够迅捷获得赔偿,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多因一果导致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人身伤亡请求权的转让、“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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