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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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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08: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
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

市政府出台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记者 钟兰花
  
  本报讯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剧,高龄、失智、失能等特殊老人的日常护理成为家庭和社会的一大难题,养老机构里相应的护理床位往往是一床难求。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给这些老人带来了福音:今后,我市将重点支持发展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养老需求。
  意见提出,到2015年,实现全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基本形成规划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全面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制度,老年人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比例不低于3%;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乡镇(街道)综合社会福利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意见明确,市、县两级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与幼儿园等社区配套设施同等重要的内容,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按照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相对集中地进行配建。在编制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时,重点鼓励发展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并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都要通过改扩建或新建敬老院,建设1所以康复、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
  同时,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到201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上专门为失能、失智老年人,兼顾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综合示范性公办福利机构;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全部转型成为集供养、寄养、日间托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示范和支持。
  此外,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从2012年起,市财政对市区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且依法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民非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供一系列补助。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凡市区符合床位补助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市区户籍的老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市财政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20元、40元、80元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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