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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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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6:5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福利政策问答


1、什么对象可以申请举办养老机构?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可以采取合资、合作形式申请举办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什么?
答: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养老机构,需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批。
3、我省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哪些资金补助政策?
答: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后,每个床位由省财政补助3000元。租用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省财政分5年给予每个床位每年500元补助。
4、养老机构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答:对养老类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听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由政府部门优先安排,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5、养老机构有哪些类型?什么人员可以入住?
答:养老机构按登记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三类,三类养老机构都向社会开放,老年人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入住。
6、救助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答:救助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二是临时性救助原则。
7、如何确定救助站救助对象?
答:救助对象是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即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员: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8、求助人员需向救助站提供哪些情况?
答: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9、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哪些救助?
答:救助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是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是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案例:
案例1:
吴xx,女,江西进贤七里乡人,在当地已被认为“死亡”两年。该人由派出所护送至杭州救助管理站时,蓬头垢面,衣衫褴褛,资料显示为:“无名氏”,流浪精神病患者。为尽快弄清其真实身份,早日与家人团聚,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试图从各个方面帮助其恢复记忆并诱导开口说话,但都无济于事。于是工作人员便改变方式,拿来纸和笔,在获得良好互动的基础上,终于让她写下了“吴xx”和“江西进贤”几个字。工作人员便以此为突破口,即刻电话联系进贤县派出所和当地政府帮助协查,对方通过电话与其本人沟通,初步判断其为七里乡人,但户籍上已无此人的名字。对此,工作人员再次从吴xx自身寻找突破口,不厌其烦的与她进行详细而深入的沟通,使她开口说话并讲出了父、母亲的谐音名字,顺着这条线索询查下去,通过与她的“细公”(土语,爷爷的弟弟)电话沟通,确认该女子就是吴xx。至此,吴xx结束了“死亡”的人生,并由杭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护送返乡,与走失多年的亲人团聚。
案例2、
一天夜晚,湖州市救助管理站接收了一位由当地派出所送来的女求助对象,其30岁左右,目光滞呆,神情苦恼,左边头颅似乎被削去一半,刀疤愈合缝补处清晰可见。针对这一情形,值班人员采取“先救助,再查找”的办法将她安顿下来,并派专人陪护。随后的几天里,为使她能尽快返乡,救助管理站专门安排女工作人员不厌其烦地与她进行交谈,并陪她看电视,为她洗澡,更换衣裳等,希望她能提供相应的信息。经过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她神情逐渐好转,终于写出了 “大庆”、“于xx”五个字。工作人员通过分析,抱着试一试的心情与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联系,并向他们提供了此人详细的体貌特征,请求他们帮助查找。在大庆市公安民警的大力协助下,终于从当地235个于xx中找到此人,并提供了其父亲的电话。随后,工作人员马上同于xx的父亲取得了联系,了解到于xx今年33岁,去年跟随老乡到湖州打工,几个月前一场车祸使她头部严重受创,并丧失部分记忆和智力。由于肇事者已逃跑,家里又拿不出钱,所以没敢上医院接领。几天前从老乡口中得知她已从医院出走,不知去向,家人心急如焚。现得知女儿平安地在湖州市救助管理站,其父亲十分激动,一再感谢,并联系和委托与他女儿一道来湖打工的老乡将其女儿接领回家。不久,于xx的老乡从南浔赶到了湖州市救助管理站。在见到老乡熟悉的面孔后,于xx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拉着老乡的手始终不肯放开。在办理完所有的接领手续后,于xx一脸幸福的踏上了回家之路。
案例3:
阮xx,女,越南人,59岁。当初被派出所民警送到杭州市救助管理站时,其特别的长相和无法听懂的语言,给办理进站手续和需要怎么救助带来很大的困难。救助管理站坚持“先救助再核实”的原则,先将她热情地安置下来。随后在核实个人信息方面,可花费了不少的工夫工。工作人员通过语言辨别,初步判断她所讲的是客家话,并请她与广东和广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进行电话沟通,但对方听不懂她的语言内容,于是又联系了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并求助广西民族委员会,通过对话,广西民族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告知杭州市救助管理站,这位老太太是京族人,极有可能来自中越边界。根据获取的这一信息,杭州市救助管理站又联系了市公安局,通过懂越南话的翻译,终于解开了老太太的谜:她是1995年被拐卖到中国一个偏远地方的, 2005年来到杭州,在汽车东站以捡垃圾为生。鉴于阮xx的特殊身份,杭州市救助管理站在提供救助的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妥善做好了相关事宜,使得阮xx得以顺利回归越南。
案例4:
一天深夜,湖州市救助管理站接收了一位由南浔派出所送来的女求助人员。据她口述,名叫李xx,今年37岁,是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人,随丈夫来湖打工,独自外出时迷路,其丈夫名叫陈xx,在湖州南浔区的一家地板厂打工。对此,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为她办理了入站手续,并安排好食宿。第二天正值星期天,值班人员根据她提供的线索,通过电话积极查找,但几乎问遍了南浔区所有生产地板的单位,却查无此人。李xx更是焦急万分,寝食不安。星期一正好是元宵节,市救助管理站为使她能早日与家人团圆,一大早便派车带她去南浔区实地寻找,整整找了一天,终于在傍晚时分找到了他的丈夫,使一对不慎分离的异乡夫妻在元宵佳节之际,月圆人也圆。
案例5:
宋xx ,男,青海西宁人。其在9岁时因父母离异、母亲改嫁,忍受不了继父的打骂而离家出走,流浪到杭州后被杭州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接收。刚到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时,瘦小体弱,经常生病,并伴有一些不良的行为。在被救助保护的3年多时间里,他在“中心”老师的悉心照料和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改变了不良行为,重建积极的生活态度,并读完了二至四年级的课程。同时,经“中心”工作人员多方查找,联系到其母亲后接回。回家后,他继续读书,直接升到六年级,现在已读高中,并获得校“三好学生”、青海省西宁市铁路分局“优秀少先队员”和第二届小学“希望杯”数学赛三等奖等多项荣誉和奖项。

政策法规出处
1、《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第381号令)
5、《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2003年第24号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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