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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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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2 06: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1、问:医疗救助实施主体是谁?
  答:医疗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实施医疗救助。在政府职能部门中,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2、问:哪些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对象包括(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3)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的具体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提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3、问:目前我省有哪些地方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
  答:目前我省所有的县(市、区)都已出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已实施医疗救助。
  4、问: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的方式有4种。(1)当地政府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当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给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效《低保证》(或《困难证》)的人员发放门诊助医卡或慈善助医卡。(3)疾病救助。对因患大病,高额医疗费支出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4)优惠减免。对救助对象看病就诊给予一定的优惠,减少或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各地所采用的救助方式按照当地出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优惠减免的救助方式一般在当地的惠民医院或当地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指定的医院实行。
  5、问:如何办理医疗救助?
  答:(1) 申请。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2)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暂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除外)或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的补助凭证;(4)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当地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2) 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或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公示。在申请表中填写医疗支出金额、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已领取的补助金额以及初步救助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市直管的街道、乡镇由市民政局审批)。
  (3) 审批。市、县(市、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其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目前暂未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的申请人的病史材料和医疗诊断书、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街道(乡镇),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对准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公示。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通知居(村)民委员会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4) 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医疗救助金由市、县(市、区)民政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有关机构直接发放。
  6、问:医疗救助资金如何筹集与管理?
  答:我省的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主要有2条:一是财政性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一般按不低于人均6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等给予适当补助。二是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包括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7、问:医疗救助对象应该到哪些医院就医?
  答:困难群众可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当地卫生、民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目前我省11个市均已开办或指定一所医院为惠民医院或慈善医院,专门开设面向困难群众就医的慈善门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前去就医可享受各地政策规定的优惠措施,降低医疗费用。
  8、问: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答: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2)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4)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5)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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