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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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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
[ 作者:绍兴市工商局等   ]
    为了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扶持更多盲人就业,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确保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实施方案》以及浙残联教就[1998]2号《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残联教就[1999]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的盲人(包括低视力者,下同)就业为主的保健按摩机构,不包括医疗按摩机构。
    二、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市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本乡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市残联的领导下,负责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盲人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三、市人劳、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残联实施本规定。
    四、技能培训
    1、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盲人按摩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推荐、选送德才兼备,热爱按摩事业的盲人参加正规学校的专业技能培训。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举办按摩培训班,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培训任务。
    2、举办盲人保健按摩培训班,统一使用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按规定课目对盲人学员进行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3、盲人保健按摩培训一律吸收盲人。明眼和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明是盲人的人员不推荐培训,不插训、插考。
    4、劳动部门要大力支持残联举办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五、就业管理
    1、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必须技有以下证件:
    (1)本人身份证,外来人员按规定在就业地派出所领取暂住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由各级劳动、残联部门批准认可的正规培训机构或中专以上医学院校颁发的盲人按摩培训毕(结)业证书;
    (4)劳动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2、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个体按摩从业,凭绍兴市残联出具的证明和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向公安、卫生等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后,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开业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场所;
    (2)按摩场所开放可视;
    (3)冠名不用“诊所”、“门诊部”等涉医名称;
    (4)按摩用具及场内外清洁卫生,设有必要的卫生清洗、消毒、消防设施;
    (5)严格执行公通字(1998)85号《关于清理整顿按摩服务场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的通知》所规定的其他有关按摩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盲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明比例由法定代表人自定,但盲人不得少于60%;明眼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从业者中盲人比例不低于80%。以本省市盲人为主,可适当接纳外省市盲人从业。
    5、各盲人按摩机构要建立健全业务、财务管理体制等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6、外省盲人在我市要求开业的,应适当控制,如批准其开业,必须按比例接纳本市盲人从业,并接受我市的一系列管理。
    7、各类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停业、迁址、设立分支机构,须报市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备案,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扶持与监督
    1、各有关部门对盲人按摩人员在培训、考试、鉴定、发证、开业、办理证照等方面的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对确有困难的应酌情予以减免。
    2、对办理经营手续的盲人按摩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公安、卫生等部门可以酌情对其减免其他社会负担费用。
    3、市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对盲人做好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发现盲人按摩机构和经营者在经营中有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及从业按摩盲人不足比例的情况,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出租、出借有关证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纠正,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4、对利用盲人按摩机构进行色情和其它违法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开业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尚未办理证照者,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鉴定补证和注册登证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作无证无照经营,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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