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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长效救助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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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越城区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长效救助机制的通知
[ 作者:越城区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和帮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精神,结合越城区实际,决定建立重度残疾人长效救助机制。具体事项如下:
    一、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户籍在越城区皋埠镇、东湖镇、鉴湖镇、塔山街道、蕺山街道、北海街道、府山街道、城南街道范围内,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劳动能力、个人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
    二、救助的办法和标准
    (一)对符合现行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做到应保尽保,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金。
    (二)对未进入低保、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个人无固定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参照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详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特困残疾人经济补助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3〕36号〉)。
    三、审批及救助的程序
    (一)未进入低保、18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个人无固定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情况证明及资料。
    (二)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内张榜公示3天,群众无异议的,报镇(街道)残联确认。
    (三)镇(街道)残联收到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村(居)的初审意见再次核查,符合补助条件的,填报审查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四)区残联对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镇(街道)残联、村(居)委会逐户走访复查,完成审批工作,并由镇(街道)残联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村(居)委会。
    (五)村(居)委会接到通知后,再次张榜公示3天,符合条件、群众无异议的,给予享受越城区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
    (六)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由村(居)委会、镇(街道)残联定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填报“越城区重度残疾人困难补助对象动态管理报告单”上报区残联,区残联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助金的发放。
    四、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按月发放,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区残联在指定银行按实名制统一办理银行卡,受助残疾人每人一张。每月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残联提供的补助清单,将补助金核拨给区残联,区残联按月将补助金打入受助人银行卡。
    五、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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