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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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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1 07: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绍兴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
[ 作者: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    出处:市残联 ]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09〕62号)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0〕30号)精神,建立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各地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特制定《绍兴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项目宗旨
    在全市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使之与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全面对接、统一标准,并纳入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组织实施,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强化服务,争取全市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
    二、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残疾儿童,优先安排残疾孤儿和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项目内容
    (一)康复训练。
    为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
    (二)人工耳蜗手术。
    为听力重度残疾的聋儿购置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
    (三)辅助器具配置。
    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装配假肢或提供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经费补助。
    四、补助条件
    (一)人工耳蜗手术。
    1、年龄为1—6周岁。
    2、具有绍兴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3、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
    4、经二等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5、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有较正确的认识和较高的期待值;能配合并保证受助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二)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
    1、年龄为0—6周岁(其中智力残疾儿童以1—4岁为重点,孤独症儿童以3—6周岁为重点)。
    2、具有绍兴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其中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为孤独症)。
    3、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
    五、补助标准
    (一)康复训练。
    每年每人1万元。
    (二)人工耳蜗手术。
    免费为每名受助聋儿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为每人1.2万元,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经费为每人1.4万元。
    (三)辅助器具配置。
    助视器、助听器和假肢适配,按照目前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补助规定和办法执行;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配置,按照每件平均价500元标准补助。
    六、补助资金
    市、县(市、区)财政应把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资金列入当地年度综合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七、组织实施
    (一)市、县(市、区)残联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并接受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相关项目的技术指导。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残疾儿童“明天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技术指导。
    (三)各项目的申请和审批等程序分别按照《绍兴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残字〔2008〕34号)、残疾儿童“明天计划”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康复项目按省残联和省卫生厅制订的实施方案操作。
    (四)各项目的档案资料、统计报表及康复服务和质量评估等具体实施要求,分别参照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方案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八、任务分配
    (一)残疾儿童的助视器、助听器和假肢适配,统一纳入当地已开展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中康复工程的筛查和实施,并给予优先安排和满足,做到发现一例、适配一例。
    (二)2010年,全市残联系统计划实施聋儿语言康复训练12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11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0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6名;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配置23件(含国家项目实物配发11件)。具体任务分配见《2010年绍兴市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任务分配表》(附件1)。
    (三)2010年,全市民政系统残疾儿童康复“明天计划”准备实施聋儿语言康复训练10名;脑瘫儿童康复训练7名;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13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1名;残疾儿童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配置2件;手术治疗9例。
    (四)2011—2012年,各县(市、区)项目申报与任务分配,将统一纳入当年全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组织实施。
    九、定点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定点机构。
    1、除人工耳蜗手术项目外,其它项目由市、县(市、区)残联在当地具有法定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相应康复服务机构中确定。
    2、孤残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由市民政局确定。
    3、有医疗行为的项目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执业资质。
    (二)服务方式。
    1、受助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持经过审核同意的《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申请表》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定点服务机构应及时、优质地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并按照《绍兴市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残字〔2008〕34号)相关规定报销服务费用。
    2、纳入民政部门残疾儿童“明天计划”的按原办法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组织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是落实中央〔2008〕7号、浙委〔2009〕3号文件和绍市委发〔2009〕62号的实际行动,是保障残疾儿童合法权益、关爱残疾儿童健康成长的“民心工程”。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整合资源,加大投入。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财政一般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等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整合资源,加大投入,落实配套资金,提高项目绩效。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好残疾儿童康复“明天计划”,在保障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同时,加大对低保等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的力度。
    (三)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残联、财政、民政和卫生部门要紧密配合,各负其责,落实责任,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覆盖面。要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及时收集项目相关信息资料,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各项目数据信息统一录入 “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四)完善网络,增强服务。
    各县(市、区)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到2012年我省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按照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要求,科学规划,加快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建设。要以项目实施带动康复机构的建设,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质量和服务水平。民政部门要认真实施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各地已建的残疾人康复中心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设立残疾儿童康复科室,开展残疾儿童康复项目,保证残疾儿童就近就地得到有效、安全的康复服务。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残联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党和政府对残疾儿童的关怀,大力宣传报道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典型事例,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关注和帮助残疾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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