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一盏灯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369|回复: 0

关于兴办残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6-11 06: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兴办残联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 作者:省残联    出处:省残联网站 ]
各市(地)县(市、区)经委(计经委)、税务局、工商局、残联:
    1988年9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规定“鼓励残疾人组织办经济实体;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1992年7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要求“各市(地)、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经济实体”。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残联陆续创办了一批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践证明,残疾人组织创办企业,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筹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减轻国家负担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组织创办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帮助这类企业解决创办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残联企业是残疾人组织创办的企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既要安置残疾人就业,又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二、各级残联(包括乡、镇、街道基层残联)是所办残联企业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办的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县(含县)以上残联企业应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报当地经委(计经委)批准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乡镇、街道残联企业,经当地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同意,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残联企业开办初期,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一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再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残联兴办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可按照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规定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五、残联举办的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点),销售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营业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编者注:此文件在执行中因各种原因某些条款有变化,请各地按现行规定办。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点亮一盏灯 ( 浙ICP备12018515号-1 )

GMT+8, 2024-11-25 01:06 , Processed in 0.073330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