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经委(计经委)、税务局、工商局、残联:
1988年9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规定“鼓励残疾人组织办经济实体;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1992年7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的《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要求“各市(地)、县(市、区)残联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经济实体”。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残联陆续创办了一批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践证明,残疾人组织创办企业,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筹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减轻国家负担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对残疾人组织创办企业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帮助这类企业解决创办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残联企业是残疾人组织创办的企业,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既要安置残疾人就业,又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二、各级残联(包括乡、镇、街道基层残联)是所办残联企业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本单位创办的企业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县(含县)以上残联企业应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报当地经委(计经委)批准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乡镇、街道残联企业,经当地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同意,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残联企业开办初期,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一年的照顾,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再给予减免税照顾。
四、残联兴办的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的,可按照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规定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五、残联举办的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站(点),销售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营业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编者注:此文件在执行中因各种原因某些条款有变化,请各地按现行规定办。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