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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重奖食品安全举报举报最高奖励可达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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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07:2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重奖食品安全举报举报最高奖励可达30万

  9月5日天天商报□记者 汤帆 通讯员 赵炯
  
  商报讯 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合力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提升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成效,近日,上虞市工商局联合质监、服务业发展局等部门,推动上虞正式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市民群众可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形式向该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举报各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奖励可达30万元。
  据了解,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食品领域12种违法行为。
  上虞市工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举报奖励标准分为多种: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该市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举报最高奖励可达30万元。
  上虞市农林渔牧局负责受理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12316;上虞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12365;上虞工商局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12315;上虞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投诉、举报,投诉电话是96311;上虞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禽畜定点屠宰方面的投诉,投诉电话是82213343;食品安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为96317。
  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有关部门将对举报者的信息严格保密,市民群众可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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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4: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通告
2012-09-07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省财政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290号)、《上虞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规定,现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通告如下: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下列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四)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混有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五)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活动不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按照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为:罚没款金额5000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500元;罚没款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者1000元;罚没款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举报者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被法院判决有罪的,按照以下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被处罚金的,按罚金的5%给予奖励;被判处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奖励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过一年奖励5000元累加。每次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具体依据《浙江省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上虞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网络等形式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举报人举报时要尽量说明违法事件发生的时间、违法生产经营者所在的具体位置及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
  (一)举报电话
  市农林渔牧局,12316:负责受理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投诉、举报;
  市质监局,12365: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投诉、举报;
  市工商局,12315: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的投诉、举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6311:负责受理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的投诉、举报;
  市服务业发展局,82213343:负责畜禽定点屠宰方面的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 96317:接受辖区食品安全事件和相关问题的投诉与举报,向公众提供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咨询。
  (二)举报邮箱:
syspaq@126.com
  (三)举报网站:
http://www.sxsa.gov.cn/syyjj/
  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市相关监管部门将认真调查处理举报提供的线索,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上虞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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