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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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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4: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补偿标准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2〕9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1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补偿标准明确如下:
  门诊定点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70%。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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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5: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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