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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过渡期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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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4: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过渡期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2〕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绍兴市统一安排,从2013年1月1日起,全市将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全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医保年度将统一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现行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2011年医保年度将于2012年6月30日结束,为确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平稳过渡,经研究,现对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我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
  (一)城镇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仍按月缴费,其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
  1.缴费期: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
  2.半年筹资标准:成年人为每人475元,其中60周岁以上成年人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贴325元;其他成年人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贴275元;未成年人为每人75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贴45元。
  二、医疗保险待遇
  2011医保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下同)与过渡期(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下同)共计一年半时间并作一个医保待遇结算年度,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实行累计计算,分次结算,即2012年6月30日作一次预结算,2012年12月31日作一次总结算。
  (一)普通门诊待遇
  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6000元。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上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净报销限额上调至675元。
  2. 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均按原规定执行。
  (二)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30万元,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人员由大病补助金支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支付。
  2.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上调至27万元。
  3.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执行,其中支付限额上调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原政策中最高一段的报销比例执行。城镇职工医保大病补助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报销比例按原规定执行。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性调节救助金医疗补助待遇
  1.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补助起付线不变,封顶线由5万元上调到7.5万元。
  2. 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医疗补助可分两次申报,时间分别为2011医保年度结束时(2012年6月至7月)和过渡期结束时(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也可在过渡期结束时一次性申报。
  四、其他
  1.过渡期内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仍按月划入,参加公务员补助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按6个月标准于2012年7月一次性划入。
  2.过渡期内医保目录中的限用药品和限用剂量按12个月计算。
  3.2011医保年度和过渡期,分别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两个独立的结算、考核、管理年度。
  五、本通知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门报销段距及医疗费支付比例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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