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通过,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记者专访,就慈善法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有38处
记者:如何认识这部法律?
阚珂: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建议。经研究,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凝聚了全体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记者: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中增加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三条、第八条,就可判断某项具体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少数公募基金会
记者:怎样看待第六十条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根据调研及测算: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10%这个标准,还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用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很少的公募基金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出规定。我们在北京调研时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占北京市公募私募基金会总和的10%多一点。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是很小的。
记者:为何要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作出相关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要求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是其自己创造的,要根据本慈善组织的章程、宗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其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能太高,现行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个人如果为非亲非故的人筹集款物,法律是不允许的
记者:以后个人遇到困难,还能进行求助吗?
阚珂: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个人募捐,本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募捐活动要由慈善组织来做。
记者:以后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阚珂: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
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的话说,那叫乞讨。比如,遇到困难了,写一张纸放在马路上,让过路的好心人帮帮我。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实质就是为了自己。
个人募捐,如果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政府来管理,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记者:不允许个人募捐的话,在对接机制上有保证吗?
阚珂:弱势群体遇到困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有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有了慈善组织,并不等于政府要减轻责任。现在慈善财产太少了,一年在1000亿元左右。
遇到困难,可以找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提供帮助,而且不得有关联关系。有学者认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为的。个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钱。简单地说,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