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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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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7 08: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法: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从1月7日开始施行。

  同时公布的还有最高法与民政部、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去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制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

  胜诉时一系列诉讼费用

  由被告负担

  在新环保法对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作出的规定基础上,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一系列细化,其中明确,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据民政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介绍,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我国符合环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环保社会组织有700多个。

  孙军工表示,司法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同时,司法解释在相关规定框架内尽量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私益诉讼

  可搭公益诉讼“便车”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司法解释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没有做限定。“也就是说环保组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

  郑学林举例说,今年1月1日,北京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到福建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孙军工介绍说,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请求上存在区别,但在审理对象、案件事实认定等方面又存在紧密联系,司法解释因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

  同时,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司法解释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而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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