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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7-12-28   信息来源:区府办

虞政办发〔2017〕2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参保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转为日常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278号)、《关于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后我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农险办〔2016〕1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参保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灾后重建能力;有利于保险企业进一步拓展市场,增强经营发展能力;有利于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新型保险机制。这既是对政府救灾救济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保险企业要从贯彻十九大精神和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主要内容(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及时高效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生活的新路子。基本原则:财政扶持,市场运作,少取多予,照顾贫困,自愿参保。
(二)保险主体和对象      保险主体:绍兴市上虞区范围内具有上虞居民户口的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对象: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无人住空房不保。一户多宅者,政府只补助一宅参保。其他房屋可自愿选择投保商业性农村住房保险。农户以行政村为单位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办理投保业务。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对象:农户自有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室内财产。室内财产指:(1)家用电器和文娱用品;(2)衣服和床上用品;(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无人居住的空房等室内财产不参保,一户多宅者,只允许参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参保房屋的室内财产。
(三)保险责任       因台风、暴雨、雷电、大风、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火灾、爆炸等非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农户房屋倒塌、室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标准赔偿。房屋倒塌参照民政部门标准界定,即:因灾害导致房屋两面(含)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塌、必须进行拆除重建。
(四)保障限额      按照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思路,以保障灾后农户及时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活为目标,房屋倒塌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2.25万元、每间赔付4500元;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8000元。
(五)时间安排      为确保与上一年度的投保工作相衔接,新年度的投保时间自动对接上一年度的投保截止时间。为此,各乡镇、街道务必在每年12月中旬启动投保工作,以保证在投保截止时间前同时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投保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投保截止时间在1月中下旬)。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实行政府财政补助推动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办法。农户作为投保主体,实行行政村集中参保方式,自愿交费参保,各级政府给予参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一)保费标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每户农户年缴保费1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元,区财政补助4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每户农户年缴保费10元,其中区财政补助3元,乡镇(街道)财政补助4元,农户自缴保费3元。
(二)保险方式1. 中央及其他救灾资金补助与农户参保相结合。凡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的农户,如遇灾害,中央财政及其他救灾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帮助,促进农户参保。2. 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由财政全额补助,其中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自缴保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的农村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自缴保费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给予全额补助。3. 乡镇(街道)财政负担保费及农户自缴保费在参保时缴纳;区财政补贴保费,在当年投保工作完成后,由保险公司向区财政一次性汇总结算。4. 保险公司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按照“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以丰补歉、自负盈亏”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每年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公布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承保、理赔等经营情况。若上级政策和年度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视情对参保方案作相应调整。
(三)承保工作1. 经营主体选择:鉴于人保财险上虞支公司从2006年开始从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办工作,机构网络覆盖全区,为便于操作管理,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承办该项业务。2. 人保财险上虞支公司应落实专人与各乡镇(街道)做好衔接工作。公司负责将宣传、投保资料及清单交各乡镇(街道)。3. 乡镇(街道)部署农户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各行政村指定专人进一步落实参保对象和保险财产地址的核实、登记和收费工作,以村为单位汇总分户清单,填写投保单,并加盖各行政村公章。乡镇(街道)负责将收集汇总的投保单、分户清单(附电子清单)、保费及时移交给人保财险上虞支公司的当地机构经办人。4. 人保财险上虞支公司及时办理投保单的审核、收费和保险单签发工作,并将保险单及时发放到各乡镇(街道),再由乡镇(街道)转送到各行政村。
(四)理赔工作1. 发生意外后,农户或行政村联系人应及时拨打人保财险公司“95518”服务专线。人保财险上虞支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查勘、理赔工作。2. 农户申请赔款时,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查勘定损人员应在现场核对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卡,因灾在现场无法提供的,可由当地乡镇(街道)、行政村先行确认参保事后提供有关证件,并请农户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损失清单等理赔单证上签字或签章后,由保险公司快速给予赔付。
(五)理赔纠纷仲裁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农户切身利益,加之住房和室内财产的受损情况判断复杂、损失程度裁决有难度,较易发生理赔纠纷。为此,成立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建设、消防、公安等部门参加的保险理赔仲裁协调办公室,机构设在区民政局,在社会救助福利科增挂一块牌子。如发生争议,由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协调处理后仍有纠纷的,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统筹协调,保证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府办、发改局、农办、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农林局、气象局、人保财险公司、消防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组织部署、检查验收和重要事项的协调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原有的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虞区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上虞区政策性农村住房和农村家庭室内财产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刚(副区长)      副组长:魏雪刚(区府办副主任)            孙中江(发改局副局长)            何少华(人保公司总经理)成员:何建彪(农办副主任)      林永明(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飞军(民政局副局长)      陈志坚(财政局副局长)      叶小群(建设局副局长)      蔡方军(水利局总工程师)      俞铭灿(农林局副局长)      于忠凯(气象局副局长)      陈欢(消防大队大队长)      宋建苗(人保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孙中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建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上述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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